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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别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怎么办?

商标被申请撤三,核心应对思路是在商标局规定的 2 个月答辩期内,要么提交商标近三年的有效使用证据,要么举证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若对结果不服,还可通过复审、诉讼等途径维权,具体步骤如下:
1、确认真实性与时效性
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先通过商标局官网确认撤三申请的真实性或点击右下角留言找我们协助。同时标记答辩截止日期,从收到通知起仅有 2 个月时间准备材料,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可向商标局申请延期举证,但需说明合理理由并获得批准。
此外,还可排查申请日期前后是否有近似商标申请,以此判断申请人真实目的,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
2、搜集整理使用证据
这是应对撤三的核心,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能证明商标在撤三申请前三年,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地商业使用。具体可搜集这些类型的证据:
商品类商标: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标注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等交易文书;在展会、媒体或自媒体上用于商品宣传的海报、视频截图、展会资料等。
服务类商标:除上述部分材料外,还可搜集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菜单、服务手册等带有商标的证据。
另外要注意,若实际使用人与商标申请人不一致(授权使用),需补充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证明许可关系,最好已依法备案。

3、撰写答辩书并提交材料
答辩书需逻辑清晰,先介绍商标注册及使用概况,再结合整理的证据逐条说明商标的使用场景、时间和持续性,对应反驳撤三申请理由。若确实未使用,可在答辩中说明正当理由,依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情形,都可作为抗辩依据。之后按要求将答辩书与证据材料整理成册,通过商标局指定渠道提交,提交后密切关注评审进展。
4、协商和解或备选兜底
若证据不够充分,可尝试联系撤三申请人协商。比如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许可使用协议,或转让商标给对方,争取其撤回撤三申请。同时可重新提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即便原有商标最终被撤销,新申请的商标可及时补位,且新商标三年内难以被再次提撤三。
5、不服结果时启动后续救济程序
若商标局作出撤销商标的决定,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还能进一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